赔偿规定
更新时间:2023-04-20 16:41:4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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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图书馆文献属国家公共财产,读者在借阅期间,如违反借阅规则及损毁、遗失图书馆文献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二、凡遗失馆藏文献,应以完好的相同版本新书赔偿。否则,按下列规定折价赔偿:

1. 纸质文献:

(1)单册图书(外文和港台原版书刊除外)

馆藏复本数

出版时间

赔偿金额

单一复本

近10年内出版

按定价2倍赔偿

10年至20内出版

按定价5倍赔偿

20年以前出版

自第20年起,按定价的5倍赔偿,并每提前1年增加50元赔偿

多个复本

近10年内出版

按定价2倍赔偿

10年以前出版

按定价3倍赔偿

(2)多卷书

成套的多卷书,如遗失其中一册,按整套定价1倍赔偿,赔偿后读者不得索取其他卷册。少儿图书多卷书,有单册定价的,按定价2倍赔偿;如无单册定价,则以该套书总定价平摊价格2倍赔偿。

(3)外借期刊、过刊合订本。

按期刊定价(或过刊合订本总价)2倍赔偿。

(4)外文和港台原版书刊。

按处理当天汇率兑换人民币定价的3倍赔偿。

2. 音像资料

(1)单盘光盘,按定价2倍赔偿。

(2)整套光盘中的一张或数张,按整套光盘定价1倍赔偿。

三、凡损坏文献,按其程度分别处理

1.损坏程度较轻、不影响内容完整的,按文献定价的10%-50%赔偿;成套定价的文献按每册平均定价的10%-50%赔偿。

2.损坏程度严重或影响内容完整者,按本规定的第二条遗失文献处理。

3.损坏报纸应赔偿原报,否则,按当月合订本价格赔偿。

4.损坏书刊RFID标签的,每条赔偿3元;擅自撕毁RFID标签或条形码的,以盗窃财物论处。

四、对故意损坏且损坏较严重、谎报遗失不还,除批评教育、追回原文献外,将按原文献定价的3-5倍处罚。盗窃文献或造成财产损失,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》规定处理。

五、发生上述事实未按规定办理赔偿前,读者所持借阅证将被暂停使用。


—— · 数据乐图 · ——
268.3万人次
2025年到馆读者
126.99万册次
2025年外借文献
161.99万册
现有纸质藏书
88.42万册
现有电子图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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