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图书馆文献属国家公共财产,读者在借阅期间,如违反借阅规则及损毁、遗失图书馆文献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二、凡遗失馆藏文献,应以完好的相同版本新书赔偿。否则,按下列规定折价赔偿:
1. 纸质文献:
(1)单册图书(外文和港台原版书刊除外)
馆藏复本数 | 出版时间 | 赔偿金额 |
单一复本 | 近10年内出版 | 按定价2倍赔偿 |
10年至20内出版 | 按定价5倍赔偿 | |
20年以前出版 | 自第20年起,按定价的5倍赔偿,并每提前1年增加50元赔偿 | |
多个复本 | 近10年内出版 | 按定价2倍赔偿 |
10年以前出版 | 按定价3倍赔偿 |
(2)多卷书
成套的多卷书,如遗失其中一册,按整套定价1倍赔偿,赔偿后读者不得索取其他卷册。少儿图书多卷书,有单册定价的,按定价2倍赔偿;如无单册定价,则以该套书总定价平摊价格2倍赔偿。
(3)外借期刊、过刊合订本。
按期刊定价(或过刊合订本总价)2倍赔偿。
(4)外文和港台原版书刊。
按处理当天汇率兑换人民币定价的3倍赔偿。
2. 音像资料
(1)单盘光盘,按定价2倍赔偿。
(2)整套光盘中的一张或数张,按整套光盘定价1倍赔偿。
三、凡损坏文献,按其程度分别处理
1.损坏程度较轻、不影响内容完整的,按文献定价的10%-50%赔偿;成套定价的文献按每册平均定价的10%-50%赔偿。
2.损坏程度严重或影响内容完整者,按本规定的第二条遗失文献处理。
3.损坏报纸应赔偿原报,否则,按当月合订本价格赔偿。
4.损坏书刊RFID标签的,每条赔偿3元;擅自撕毁RFID标签或条形码的,以盗窃财物论处。
四、对故意损坏且损坏较严重、谎报遗失不还,除批评教育、追回原文献外,将按原文献定价的3-5倍处罚。盗窃文献或造成财产损失,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》规定处理。
五、发生上述事实未按规定办理赔偿前,读者所持借阅证将被暂停使用。

